创开绿享区域(街道)联盟 俱乐部(社区社会组织)注册管理办法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4-04-24 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开绿享区域(街道)共建共治共享服务联盟是联盟会员单位各类俱乐部注册、监督与管理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创开绿享区域(街道)共建共治共享服务联盟俱乐部管理工作,积极引导联盟会员单位和社区居民利用联盟共享服务资源发展社区公共服务,根据《共建共治共享服务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创绿享区域(街道)共建共治共享服务联盟俱乐部是指联盟会员单位或居民依托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和联盟会员开放共享服务资源,利用专业志愿人才、自筹资金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国家倡导并引导发展的为会员单位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四条 俱乐部可以参加社区更高水平社会组织评估,代表联盟承办社区和政府组织的相关文化健身活动及人才培训等。 第五条 联盟俱乐部的主要任务是: 1、培育社区社会组织; 2、提供社区公共服务; 3、组织开展社区活动; 4、开展社区文化交流。 第二章俱乐部类别 第六条:区域联盟俱乐部属于区域联盟的团体会员,是开展区域联盟公共服务的的基层组织形式,结合社区公共服务的发展实际,区域联盟俱乐部可分为专业俱乐部和业余俱乐部两类。 第七条:专业俱乐部是指为发展文化和体育服务、满足公共文化体育需求而建立的公益性专业组织,其目的是服务社区文化和竞技体育发展需要,提高文化体育水平。专业俱乐部隶属于各区域联盟,其文化志愿者或运动员为区域联盟注册的专业文化志愿者和运动员。 第八条:业余俱乐部是指由联盟会员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其它自发创建的业余文化健身组织,其目的具有多样性,可以是开展文化娱乐、全民健身,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也可以是培养文化健身后备人才等。 第三章俱乐部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俱乐部的权利 1.协助区域联盟管理本俱乐部的个人会员; 2.参加区域联盟组织的各类赛事、培训、会议、交流、表演、科研等活动, 并享有优先、优惠权益; 3.优先、优惠获得区域联盟承接的政府购买和企业赞助、技术指导、培训等各类实物或非实物的支持; 4.获得所参加比赛的团体积分、年度排名以及年度奖励。 5.为区域联盟会员单位提供提供有偿服务; 6.注册注销自由。 第十条 俱乐部的义务 1.遵守区域联盟的章程,维护区域联盟的声誉; 2.遵守区域联盟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执行区域联盟的各项决议; 3.积极组织、宣传和推广俱乐部活动和服务,大力发展个人会员,推动俱乐部从事的行业的社会化水平; 4.为所辖个人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加强培训与引导,做好所辖个人会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道德和赛风赛纪教育工作,确保个人会员安全、公平、文明参赛; 5.自觉接受区域联盟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6.维护俱乐部从事行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确保该行业健康、有序的、可持续的发展; 7.遵守国家对俱乐部从事领域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8.确保会员参赛安全,落实会员的医疗、保险事宜。 第四章 俱乐部注册与管理 第十一条 俱乐部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或专业文化志愿者; 2.有符合要求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教练员或社会指导员(文化志愿者); 3.必要的资金及经费来源; 4.有训练场地、器材及必要设施(可选择区域联盟会员开放共享资源); 5.有与其规模相当的个人会员(至少 2 人)。专业运动员须退役满两年方可加入业余俱乐部。 第十二条 俱乐部可开展服务项目包括: 1、培育社区志愿、公益、文化、健身组织; 2、策划社区公益、志愿、文化、健身活动; 3、开展社区公益、志愿、文化、健身培训; 4、组织或承办各类社区赛事; 5、组织开展跨区域交流。 6、会员单位业余俱乐部可委托区域联盟专业俱乐部管理。 每支俱乐部可开展其中一项, 也可开展多项。 第十三条 会员可同时注册在不同俱乐部,但只允许代表一个俱乐部参赛;每名业余运动员只允许注册加入一家业余俱乐部。对于自由业余运动员(独立个人会员) 可在全年任何时间加入新注册的业余俱乐部。 第十四条 俱乐部每年进行联盟注册年审,包括名称、师资、会员和服务项目。注册时间以联盟当年下发的注册通知为准,逾期和非规定注册时间不予办理。未注册俱乐部不能在联盟服务平台发布服务和活动。 第十五条 俱乐部命名 1.基本原则: (1)与法人、个人或赞助商名称一致或相互关联; (2)名称中应包含“ 俱乐部从事行业 ”或含义相近字样; (3)不得与已在区域联盟注册的俱乐部名称相冲突; (4)以著名人士(运动员、教练员等)命名,须提供其本人签字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名称中不得含有欺骗、违规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词汇。 2.基本形式: 创开绿享+区域联盟(地名)+个性化名称+俱乐部服务领域/俱乐部(如有赞助商,优先采用此种形式); 注:拟定名词可为中文、字母或数字组合,但不可过于繁琐,且须符合命名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俱乐部徽标 俱乐部须有独立的徽标, 用于俱乐部识别与宣传, 可分为图形徽标、文字徽标或复合徽标三种形式,选择其一进行设计并上传区域联盟俱乐部信息系统。徽标可每年更改一次。 第十七条 俱乐部服装 俱乐部须设计统一的服装,并将设计图上传至区域联盟俱乐部信息系 统。服装样式可每年更改一次。如俱乐部有赞助商,则服装须体现赞助商品牌标志。 第十八条 俱乐部注销 俱乐部进行注销时,须在完成清算工作后,提前30天提交线上注销申请,填报相关信息,区域联盟进行线上受理。 第五章 俱乐部师资及教练员 第十九条 师资及教练员可以是本联盟居民,也可以是非本联盟居民,均应遵守联盟及中心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俱乐部师资及教练员和其所在俱乐部应在联盟同时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俱乐部注册的师资及教练员,可以在联盟两个以上俱乐部双重注册 第二十二条 师资及教练员如有以下违规现象之一的,取消其所在俱乐部注册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教学训练过程中有违背师德和社会良俗的; (二)会员评价差评比较集中,经教育整改未能改正的; (三)带领会员参加相关集训、培训、竞赛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中心根据师资及教练水平划分不同等级,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六章 俱乐部年审 第二十四条 对已注册的专业及业余俱乐部,区域联盟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审核: 并在年审结束后将注册与审核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注册时所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尚处于有效期内且无变更、严格履行各项义务的俱乐部,区域联盟自动给予年审通过;注册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已失效或有变更的俱乐部,须向区域联盟提供新的证明资料;不履行义务的俱乐部,区域联盟将不予年审。 第七章 俱乐部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服务费 区域联盟对联盟专业俱乐部和业余免收注册费,免费发布服务项目,服务项目按照收入20%提取服务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服务费使用范围 区域联盟对俱乐部服务费进行严格管理,并确保使用在如下方面: 1.用于区域联盟俱乐部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的维护与升级; 2.用于区域联盟举办俱乐部相关赛事、培训、技术等级认证、会议、交流等活动所需的必要开支; 3.用于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俱乐部和个人会员; 4.用于会员服务、平台建设、赛事奖金、赛事体系、支持项目落后地区发展等与会员切身利益及俱乐部项目发展密切相关的其它方面事宜。 第八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为区域联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俱乐部,区域联盟将给予奖励及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不履行义务、违反区域联盟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对区域联盟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区域联盟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各类俱乐部,区域联盟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九章 俱乐部评价 第三十条 区域联盟制定评价指标对注册俱乐部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指标包含: 1、俱乐部信息更新; 2、俱乐部数据更新; 3、俱乐部活动数量; 4、俱乐部服务发布数量; 5、俱乐部课程发布数量; 6、俱乐部新闻发布数量; 7、俱乐部收入; 8、俱乐部会员数量。 第十章 俱乐部纠纷解决 第三十一条 对注册俱乐部存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联盟书面申诉。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所属俱乐部、职务、地址、电话; (二)被申诉人姓名或俱乐部、地址、电话; (三)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日期。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退回申诉方并限期补全。 第三十二条 联盟收到申诉之日起 30 天内做出裁决: (一)受理。告知被申诉方并限期提交有效的应诉材料。 (二)不受理。告之申诉方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联盟受理申诉后,应先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联盟做出最终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俱乐部服务协议向法院进行起诉。 第三十四条 申诉期间俱乐部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前提下仍可开展相关服务和活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区域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区域联盟理事会秘书处中心负责解释。 声明:此篇为社区治理家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cklxshzl.com/h-nd-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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